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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与郑某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102号。
负责人崔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星、王岫,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农民。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65号中电信息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堂、杜学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与被告郑某某、杨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星、被告杨某、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堂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撤回对李运海的委托,同时委托王岫进行质证。被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返还原告赔付的保险金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郑某某驾驶冀A×××××,在正定县与范栋栋驾驶的冀A×××××发生交通事故。经正定县交警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范栋栋称无责。事故中车辆冀A×××××在原告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事故后因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范栋栋向原告公司申请赔付车损,原告公司经过核后赔付其车损保险金7500元。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原告公司赔付后依法取得对第三方的保险追偿权,现因被告拒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被告杨某辩称,我要求原告提交维修清单,换件的照片。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愿意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满额2000元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郑某某驾驶冀A×××××小型载客汽车,在正定县与范栋栋驾驶的冀A×××××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栋栋负无责任。被告郑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载客汽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杨某,被告杨某委托被告郑某某开车为其办事发生交通事故。冀A×××××小型载客汽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中车辆冀A×××××小型载客汽车在原告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原告公司经过核后赔付其车损保险金7500元。原告已于2018年3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范栋栋保险金7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维修费发票、交强险保单、电子转账回单、维修结算单、车损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载客汽车与范栋栋驾驶的冀A×××××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栋栋负无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载客汽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杨某,被告杨某委托被告郑某某开车为其办事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冀A×××××小型载客汽车的财产损失,被告杨某应当赔偿。原告已于2018年3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范栋栋保险金7500元,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主张被告返还已履行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郑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载客汽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先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项下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予以赔偿5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项下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2000元;
二、被告杨某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5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对被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建丽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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