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与李某荣、雷某运、雷四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11号。
主要负责人:杨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霞,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禄锋,枣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雷某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枣阳市。
原审被告:雷四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荣、原审被告雷某运、雷四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李某荣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会光 审判员  柳 莉 审判员  王定强

法官助理张欢欢 书记员余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