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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与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106号。
代表人李祖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曹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明,经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与被告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善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603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享有向被告追偿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给付111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义

书记员:刘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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