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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海二十一租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4层、19-21层。
代表人:徐学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萍、曾曙光,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二十一租赁有限公司(SEA21LEASINGCO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夏悫道美国银行大厦18层1803-4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海二十一租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同年5月29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其与被告海二十一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海二十一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舒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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