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尤力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可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三方创意秀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 蓉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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