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53号。
主要负责人:刘章贵,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原审被告:徐贵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原审被告:杨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何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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