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长江大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882594428K。
负责人:李平林,男,生于1965年11月23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王某,男,生于1988年8月7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 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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