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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小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书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锦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南门路延伸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7041334T。负责人:杨学荣,总经理。原审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人民财保安阳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民财保安阳公司减少赔偿款42903.5元;2.案件受理费由罗小辉、赵书平、游锦明负担。事实及理由:1.被上诉人罗小辉的伤情为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依据不足;2.人民财保安阳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等各项间接损失;3.一审判决认定罗小辉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罗小辉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游锦明、太平财保抚州公司、赵书平、付某某未答辩。罗小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书平、人民财保安阳公司、游锦明、太平财保抚州公司赔偿其医疗费90167.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费1380元、护理费6587.83元、误工费21004.2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727元、残疾赔偿金55616.4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摩托车损失2000元、伤残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人民币231062.82元(保留左股骨颈坏死的后续治疗费的诉权);2、诉讼费由赵书平、人民财保安阳公司、游锦明、太平财保抚州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08月02日22时50分许,何智刚驾驶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城往抚州方向行驶,行驶至丰城××腾青路路口路段时,与青泥往腾桥方向在腾青路路口左转弯的由罗小辉无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付某某)发生碰撞,导致罗小辉、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前,游锦明将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逆向停于抚州至南城方向的道路右侧的腾青路路口,占道、遮挡视线。2017年9月15日,经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2017)第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何智刚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及时注意路面情况、未减速慢行,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罗小辉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驶入主道时未确保安全,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游锦明逆向将车辆停于三叉路口路段,以致占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视线,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罗小辉于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9月18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6天,花费医疗费90167元。罗小辉出院诊断:1、左股骨颈骨折;2、左股骨干骨折;3、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4、左腕舟骨骨折;5、左尺腕关节脱位:6、左前额及眉弓皮肤裂伤。出院医嘱:1、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2、逐渐加强患肢功能锻炼;3、口服促进骨折愈合、活血等药物治疗;4、定期复查X线,3-6个月后视X线决定是否负重活动,二年后视X线决定是否取出内固定物;5、门诊随诊,不适及时就诊。经罗小辉申请,本院委托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17日对罗小辉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进行了评定,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罗小辉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舟骨骨折,左尺腕关节脱位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2、被鉴定人罗小辉左股骨颈、股骨干骨折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3、被鉴定人罗小辉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花费鉴定费1600元。付某某于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13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9144元。付某某出院诊断:1、脑震荡;2、左侧颞叶脑挫伤;3、右侧内踝骨挫伤;4、左侧肋骨骨折?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门诊随诊,建议一个月后复查CT。综上,罗小辉、付某某医疗费合计99311元。事故发生后,赵书平垫付罗小辉、付某某医疗费合计60000元,其中垫付罗小辉医疗费50856元,垫付付某某医疗费9144元。游锦明垫付罗小辉医疗费1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罗小辉医疗费10000元。何智刚驾驶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保安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游锦明停放的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何智刚系赵书平雇佣司机,赵书平已提供书面说明表示愿意承担本案相关责任。罗小辉、付某某为此撤回对何智刚的起诉。罗小辉、付某某为农业家庭户口。罗小辉父亲罗高福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有两个子女。本案审理中,赵书平和人民财保安阳公司,游锦明和太平财保抚州市公司,就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医疗费的10%比例扣减。游锦明、太平财保抚州公司,对于罗小辉、付某某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达成一致意见,游锦明按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太平财保抚州公司按次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认为,何智刚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及时注意路面情况、未减速慢行,罗小辉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驶入主道时未确保安全,游锦明逆向将车辆停于三叉路口路段,以致占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视线,经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智刚、罗小辉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游锦明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客观真实,予以采信。何智刚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保安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游锦明停放的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平财保抚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人民财保安阳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太平财保抚州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承担20%的赔偿责任。游锦明、太平财保抚州公司就该20%的赔偿责任已达成协议按3:7比例承担,予以确认。赵书平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双方,游锦明和太平财保抚州公司双方就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医疗费的10%比例扣减,予以确认。何智刚系赵书平雇佣司机,赵书平已提供书面说明表示愿意承担本案相关责任,罗小辉、付某某为此撤回对何智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赵书平、游锦明已垫付费用,扣除其应承担的部分,罗小辉、付某某应予返还。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费用,一审法院按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做如下确定:1、付某某花费医疗费9144元,赵书平已垫付,要求一并处理,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付某某住院治疗10天,该项费用合计为300元(10天×30元/天);3、营养费,该项费用应为300元(10天×30元/天);4、护理费,应按本地服务行业标准计算,付某某主张该项费用为1432元(52273元/年÷365天×10天),予以支持;5、误工费,付某某为农业家庭户口,其主张误工费应按农林牧副渔业26620元每年标准计算10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该项费用应为729元(26620元/年÷365天×10天);6、交通费,付某某主张100元,结合付某某住院时间、地点等情况,予以支持。以上合计12005元。付某某上述费用1-3项合计9744元,4-6项合计2261元。罗小辉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费用,一审法院按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做如下确定:1、医疗费,罗小辉花费90167元,提供合法有效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罗小辉主张18000元,有鉴定机构意见,予以支持。罗小辉医疗费合计108167元,至于其左股骨颈坏死的后续治疗费的诉权,可在发生后另行主张;2、住院伙食补助费,罗小辉住院治疗46天,付某某住院治疗10天,罗小辉该项费用合计为1380元(46天×30元/天);3、营养费,该项费用应为1380元(46天×30元/天);4、护理费,应按本地服务行业标准计算,罗小辉主张该项费用为6588元(52273元/年÷365天×46天),予以支持;5、误工费,罗小辉为农业家庭户口,其主张误工费应按农林牧副渔业26620元每年标准计算,应予支持。罗小辉出院后未及时评残,要求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不予支持。结合罗小辉的伤情,本院确认罗小辉误工期为180天,该项费用应为13128元(26620元/年÷365天×180天);6、残疾赔偿金,罗小辉损伤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该项费用应为55616元(13242元/年×20年×21%),被扶养人生活费,该项费用应为19691元(9870元/年×19年×21%÷2),两项合计75307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罗小辉主张该项费用12000元过高,结合罗小辉的伤情,予以支持10500元;8、鉴定费,罗小辉花费1600元,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票据,予以支持;9、交通费,结合罗小辉住院时间、地点等情况,本院酌定460元;10、车辆损失,主张2000元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以上合计218510元。罗小辉上述费用1-3项合计110927元。4-9项合计107583元。付某某、罗小辉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损失之和为109844元,并未超过上述两家保险公司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人民财保安阳公司、太平财保抚州公司在付某某、罗小辉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内平均分摊付某某、罗小辉该部分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赔偿限额赔偿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4872元(9744÷2),赔偿付某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计1130.5元(2261元÷2),合计6002.5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4872元(9744÷2),赔偿付某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计1130.5元(2261元÷2),合计6002.5元。三、付某某返还赵书平垫付医疗费9144元。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罗小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5128元(10000元-4872元),赔偿原告罗小辉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计53791.5元(107583元÷2),合计58919.5元。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罗小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5128元(10000元-4872元),赔偿原告罗小辉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计53791.5元(107583元÷2),合计58919.5元,扣除已付10000元,还应赔偿48919.5元。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险赔偿限额赔偿罗小辉损失100671元(110927元-5128元-5128元),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9931元(99311元×10%)即90740元的40%计36296元。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商业险赔偿限额赔偿罗小辉损失100671元(110927元-5128元-5128元),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9931元(99311元×10%)即90740元的20%计18148元的70%即12704元。八、游锦明赔偿罗小辉损失100671元(110927元-5128元-5128元),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9931元(99311元×10%)即90740元的20%计18148元的30%即5444元。九、罗小辉、付某某的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9931元,由游锦明承担20%即1986元,赵书平承担40%即3972元,向罗小辉支付。十、罗小辉返还赵书平垫付医疗费50856元,返还游锦明垫付医疗费10000元。十一、驳回罗小辉、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应给付付某某6002.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给付付某某6002.5元。付某某应返还赵书平垫付费用914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应给付原告罗小辉95215.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给付罗小辉61623.5元。罗小辉返还赵书平垫付费用46884元,罗小辉返还游锦明垫付费用2570元。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至一审法院银行账户。(开户名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银行抚州市分行;账号:79×××11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罗小辉负担1976元,赵书平负担1976元,游锦明负担988元。二审中,上诉人人民财保安阳公司对罗小辉的伤残等级以及鉴定费的承担、精神抚慰金数额有异议,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被上诉人罗小辉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罗小辉的伤残等级是否依据不足?二、鉴定费和施救费的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适当?三、精神抚慰金是否适当?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人民财保安阳公司认为罗小辉的伤情认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依据不足。经查,抚州金天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经罗小辉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罗小辉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舟骨骨折,左尺腕关节脱位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2、被鉴定人罗小辉左股骨颈、股骨干骨折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3、被鉴定人罗小辉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上述鉴定系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并无明显依据不足。人民财保安阳公司对罗小辉的伤残等级提出质疑,但一审中人民财保安阳公司并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或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人民财保安阳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罗小辉的伤情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鉴定费1600元属于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罗小辉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一个伤残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一审认定精神抚慰金10500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安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小辉、赵书平、游锦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抚州公司)、原审原告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赣100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上诉人人民财保安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2元,由上诉人人民财保安阳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益民
审判员  张旭生
审判员  杜小娟

书记员: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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