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钟某齐某物流有限公司
李某某
魏益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蕾。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益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钟某齐某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江波
书记员: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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