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号。
主要负责人:陶俊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华,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晋B×××××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事故及受损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1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雪飞 审判员 王 政 审判员 柳 萍
书记员: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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