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号。
主要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解放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某伢、李宗平、应城市公共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雪飞
审判员 柳萍
审判员 王政
书记员: 苏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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