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罗某
曾晓峰
杜某某
杜思阳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陆羽大道50号。
代表人田正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
委托代理人曾晓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杜思阳,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杜某某、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罗某、杜某某、王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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