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张本文
黄玉梅(湖北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徐丰华(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陆羽大道50号。
代表人田正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晓葵、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本文
委托代理人黄玉梅,天门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天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本文、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张某某于2008年11月20日为其所有的摩托车在财保天门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保天门支公司亦为张某某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8年11月20日零时起至2009年11月19日二十四时止。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该摩托车将张本文撞伤,财保天门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财保天门支公司上诉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因在事发之时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将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张本文撞伤,同时张本文不存在任何过错,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且在一审庭审时,财保天门支公司及张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张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审中财保天门支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来推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故财保天门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财保天门支公司上诉称,张某某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财保天门支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通过查明的事实,2008年10月21日天门市公安局蒋场派出所于2008年10月21日就将张某某的办证材料上交至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2008年12月8日,张某某即取得了机动车驾驶“D”证。2009年1月20日事发时张某某应属于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故财保天门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财保天门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张某某于2008年11月20日为其所有的摩托车在财保天门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保天门支公司亦为张某某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8年11月20日零时起至2009年11月19日二十四时止。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该摩托车将张本文撞伤,财保天门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财保天门支公司上诉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因在事发之时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将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张本文撞伤,同时张本文不存在任何过错,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且在一审庭审时,财保天门支公司及张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张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审中财保天门支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来推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故财保天门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财保天门支公司上诉称,张某某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财保天门支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通过查明的事实,2008年10月21日天门市公安局蒋场派出所于2008年10月21日就将张某某的办证材料上交至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2008年12月8日,张某某即取得了机动车驾驶“D”证。2009年1月20日事发时张某某应属于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故财保天门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财保天门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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