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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不服(2009)仙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陆羽大道50号。
代表人田正平,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新成,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仙桃市紫云里9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59071400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守华,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工人,住仙桃市第三人民医院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002050028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海燕,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念,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京山县钱场镇朱山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51026453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昌伟,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京山县钱场镇沿河街1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707234522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昌平,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京山县雁门口镇建政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6701155014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汉平,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钱场镇沿河街1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6505144510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新成、邬守华、杨念、邹昌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于2010年7月9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别瑶成
审判员 陈忠军
审判员 颜鹏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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