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2163T。代表人:蔺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曙光,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大力,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钮学春,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水上住城关舟航5村1号404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6301039019。委托代理人:王世果,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南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团结路西段(网通公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8877494Y。法定代表人:段立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亚丽,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2018年9月25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大连公司)以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驻马店市南海航运有限公司、被告钮学春。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人保大连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人保大连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合理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人保大连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书记员:陈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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