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诉田余堂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
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田余堂
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共建1号。
代表人:顾德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余堂。
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重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本案的交通事故事实及损失数额均无异议,被上诉人认为根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应按比例赔偿,故无责不赔,关于本案涉及的按责任比例赔偿条款,属于免责性质的条款,也没有明确写明无责不赔,无责不赔是条款引申出来的意思,故应当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被上诉人提交的单独的投保人声明只是针对的免责条款,而按比例赔偿的条款未在免责条款项下,也是属于免责性质的条款,被上诉人只是在投保的险种项目之后用小字写明已经就免责条款但不限于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从形式上看根本不会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而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告知按比例赔偿的保险条款。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此作为明确告知的证据不充分。故被上诉人据此认为无责不赔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损失进行理赔,之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重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给付上诉人田余堂保险理赔款7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本案的交通事故事实及损失数额均无异议,被上诉人认为根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应按比例赔偿,故无责不赔,关于本案涉及的按责任比例赔偿条款,属于免责性质的条款,也没有明确写明无责不赔,无责不赔是条款引申出来的意思,故应当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被上诉人提交的单独的投保人声明只是针对的免责条款,而按比例赔偿的条款未在免责条款项下,也是属于免责性质的条款,被上诉人只是在投保的险种项目之后用小字写明已经就免责条款但不限于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从形式上看根本不会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而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告知按比例赔偿的保险条款。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此作为明确告知的证据不充分。故被上诉人据此认为无责不赔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损失进行理赔,之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重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给付上诉人田余堂保险理赔款7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李华
审判员:赵君优
审判员:杨晓娣

书记员:李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