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董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7-9层。
负责人:金英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淑芝,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会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慧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慧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慧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黑龙江省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公司郊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董会国、董慧成、董慧军、董慧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2018)黑75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董某某等人在起诉状中列明被告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公司高楞营业部(以下简称中财保险公司方正支公司高楞营业部)。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董某某等人未申请变更被告,一审法院未查明中财保险公司方正支公司高楞营业部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未查明中财保险公司郊县分公司与中财保险公司方正支公司及中财保险公司方正支公司高楞营业部之间的关系,就在判决书中直接将被告变更为中财保险公司郊县分公司,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吕元恒
审判员 刘中华
审判员 董春香

书记员: 王静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