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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恬,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法定代理人:扈某,系赵彩霞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法定代理人:扈某,系赵子龙之母。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丹,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珍,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秘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恩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扈某、赵彩霞、赵子龙、朱秘成、崔恩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被上诉人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丹、薛玉珍,被上诉人朱秘成,被上诉人崔恩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彩霞、赵子龙、崔恩花经依法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人因被保险人超载是否实行绝对免赔10%的问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为其所提供合同条款不能确定为投保车辆当年的合同条款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峻义
审判员 关勇
审判员 迟丽杰

书记员: 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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