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负责人:陈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佳,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晋文红
审判员 王彦东
代理审判员 彭景丰
书记员: 王钒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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