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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诉秦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
赵家军(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2号。
负责人李莹,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家军,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秦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兴山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兴山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田正清
审判员:袁作枝
审判员:万忠南

书记员:徐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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