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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高小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勉阳大道9号。主要负责人:卢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小枝,女,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翠明,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小枝及原审被告赵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 哲
审判员 颜 鹏
审判员 赵湘湘

书记员:XX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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