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勉阳大道*号。主要负责人:卢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文,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出租车驾驶员,住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木淳,男,汉族,1991年4月26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务工,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年、梁亚京,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昌隆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汉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刘龙文因与被上诉人张木淳、仙桃市昌隆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刘龙文主张张木淳退还其二万元垫付款,与本案具有不可分性,应一并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1元、刘龙文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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