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
代表人:张家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某海运公司(OCEANASHIPPINGAG)。住所地:瑞士联邦勒南1020博迈特大街7号4楼(4THFLOOR,AVENUEDESBAUMETTES7,1020RENENS,SWITZERLAND)。
委托代理人:张昌桃,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霞,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士大西洋航运公司(SUISSE-ATLANTIQUE)。住所地:瑞士联邦勒南1020博迈特大街7号4楼(4THFLOOR,AVENUEDESBAUMETTES7,1020RENENS,SWITZERLAN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欧某某海运公司、瑞士大西洋航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周炎华
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
代理审判员 陈楠
书记员: 莫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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