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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义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王绿杨,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义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义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义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立的保单号为PZBVXXXXXXXXXXXXXXXXXX的保险合同自2018年10月7日起解除;
  二、被告上海义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费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同),此款应于2018年11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如被告上海义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上海义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须另行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违约金0.5万元;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愿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范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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