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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与韩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森,男,职务:经理,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男,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诉被告韩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管宏雷
人民陪审员 董文奎
人民陪审员 赵爱军

书记员: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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