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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与上海朋友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吕界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朋友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以下简称“91150部队”)与被申请人上海朋友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7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91150部队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适用诉讼时效之前,未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虽其未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原审法院在适用诉讼时效时未审查合同效力属于程序上存在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91150部队以承租人欠付租金为由提起诉讼,上海朋友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91150部队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抗辩,考虑到双方结束租赁关系等实际情况,依据基础法律关系适用诉讼时效予以处理并无不当。综上,91150部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陈卓雅

书记员:洪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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