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
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杨明凡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何根大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住所高碑店市军城办事处杨子荣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职务师长。
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凡,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营房科助理员。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根大,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模拟训练中心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准。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价款6827192元、水暖洽商增加223927.35元、室外工程增加216920.86元、扣除未做项目997136.79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保定大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中关于工程洽商土建变更2792426.5元,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洽商增加工程价款下浮17.9%结算,在合同中无明确约定,不予支持。66336部队模拟训练中心工程结算价款应为合同价款6827192元加土建洽商变更2792426.5元加水暖洽商变更223927.35元加室外工程216920.86元减未做项目997136.79元等于9063329.92元。军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军队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均记载竣工日期为2013年1月29日。原告主张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1月28日,被告逾期366天竣工,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3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二项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模拟训练中心工程结算价款为9063329.92元;
二、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逾期竣工违约金73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承担3560元,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鉴定费400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承担20000元,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模拟训练中心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准。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价款6827192元、水暖洽商增加223927.35元、室外工程增加216920.86元、扣除未做项目997136.79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保定大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中关于工程洽商土建变更2792426.5元,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洽商增加工程价款下浮17.9%结算,在合同中无明确约定,不予支持。66336部队模拟训练中心工程结算价款应为合同价款6827192元加土建洽商变更2792426.5元加水暖洽商变更223927.35元加室外工程216920.86元减未做项目997136.79元等于9063329.92元。军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军队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均记载竣工日期为2013年1月29日。原告主张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1月28日,被告逾期366天竣工,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3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二项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模拟训练中心工程结算价款为9063329.92元;
二、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逾期竣工违约金73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承担3560元,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鉴定费400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承担20000元,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
审判长:闫冠军
审判员:张艳华
审判员:谢海燕
书记员: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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