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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65123部队与宋加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123部队,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庆街436号。
法定代表人:唐峻,政治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耀耀,该部队参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庆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宋加力,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65123部队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宗铉、程淑芝,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安社区。
负责人:刘晓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世栋,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刘大伟,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第三人:魏修振,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第三人:李兆平,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第三人:王双,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第三人:佟美玲,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第三人:韩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第三人:李文华,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第三人:祝洪伟,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123部队与被告宋加力及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刘大伟、魏修振、李兆平、王双、佟美玲、韩成、李文华、祝洪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123部队及反诉原告宋加力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123部队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宋加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123部队负担。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 马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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