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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与程志杰、赵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负责人:刘金文,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志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北京市海淀区人,现住北京市。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北京市海淀区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2007年7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2010年8月30日签署的《合同转让协议》,并由二被告将土地及设施返还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程志杰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基地营区的8号地和供电线路、水井等设施作为资本投入合作经营,供被告程志杰管理和使用。合作期限为16年,自200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程志杰每年缴纳利润27500元。2007年12月16日经原告与被告程志杰、案外人张娟、殷宪民协商,程志杰将位于基地营区内的8号地中的25亩土地转让给张娟使用,张娟每年向原告交纳固定利润6500元:程志杰将位于基地营区内的8号地中的100亩土地转让给殷宪民使用,殷宪民每年向原告交纳固定利润20000元。上述双方的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按照原《合作协议》执行。2010年8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订了《合同转让协议》一份,依据《合同转让协议》约定:程志杰将位于基地营区内的8号地中的25亩土地和供电、水井等建筑物转让给被告赵某某使用,期限为2010年8月31日开始到2022年11月31日结束。现被告程志杰占用土地15亩,被告赵某某占用土地25亩,案外人张娟占用土地25亩,案外人殷宪民占用土地100亩。2016年2月16日,中央军委颁布《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停止利用军队资源开展的一切对外有偿活动。原告认为,该通知系习主席和中央军委的重要军事决策部署,应予以坚决执行。同时,该通知也系原被告不能预见到的客观情况,造成《合作协议》及《合同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为此,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程志杰辩称,同意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原告方所说被告占用原告基地营区8号地15亩土地属实,该地上有6间房屋属于原告。被告在该地上种植了大量的杨树。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没有到期,并且投入了大量资金,解除《合作协议》会给被告造成损失,故要求原告方对被告方的损失做出合理的补偿。被告赵某某辩称,同意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原告方所说被告占用基地营区8号地25亩土地属实,该地上有已经废弃的水井、供电设施、废弃的棚子5个、附属用房7间属于原告。被告在该地上种植了果树,修建了200平米的地窖,并对废弃的棚子进行了改造装修。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转让协议》并没有到期,同时还投资了大量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为改造生产环境也投入了大量资金,解除《合同转让协议》会给被告造成损失,故要求原告方对被告方的损失做出合理的补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程志杰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依据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基地营区的8号地150亩土地和供电线路、水井等设施作为资本投入合作经营,供被告程志杰使用。合作期限为16年,自200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被告程志杰向原告每年上交27500元的利润。第一年的利润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交付,以后每年7月1日前,被告将下一年的利润一次性付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军队精简整编,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协助调整乙方与第三方的经济利益和相关事宜。2007年12月16日经原告与被告程志杰、案外人张娟、殷宪民协商,程志杰将位于基地营区内的8号地中的25亩土地转让给案外人张娟使用,张娟每年向原告交纳固定利润6500元;程志杰将位于基地营区内的8号地中的100亩土地转让给案外人殷宪民使用,殷宪民每年向原告交纳固定利润20000元。上述双方的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按照原《合作协议》执行。2010年8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合同转让协议》,依据协议约定:被告程志杰将坐落于基地营区内的8号地中的25亩土地和供电及水井等建筑物转让给被告赵某某使用。转让期限为被告程志杰将原协议剩余12年全部转让给被告赵某某使用,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至2022年11月31日结束,原被告双方严格按照原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现被告程志杰占用土地15亩,被告赵某某占用土地25亩,案外人张娟占用土地25亩【该案已通过(2018)冀1023民初176号案件解决,本案不在作处理】,案外人殷宪民占用土地100亩【该案已通过(2018)冀1023民初173号案件解决,本案不在作处理】。另查,现被告程志杰在占用的15亩土地上建有鸡棚,并种植了果树,被告赵某某在占用的25亩土地上种植了杨树。2016年2月16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军队和武警部队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主席和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内容包括原政策允许的通信、人才培训、文化体育、仓储、科研、招待所、医疗、空余房地产租赁、幼儿教育、农副业生产、等机构利用军队资源开展的一切对外有偿活动。停止有偿服务项目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合同协议解除、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军队相关政策妥善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一份、《合同转让协议》一份、空军基地卫星定位图以及被告使用土地位置示意图一份、转移合作关系的申请两份、中央军委军发【2016】58号文件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与被告程志杰、赵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负责人刘金文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志杰、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程志杰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合同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民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一切有偿服务活动,这是军队建设和改革的重大举措,必须执行。原告与被告程志杰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转让协议》已无法履行,且二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合同转让协议》,本院予以准许。至于二被告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与被告程志杰之间于2007年7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告程志杰将坐落于原告基地营区的8号地15亩土地和供电线路、水井、房屋等所有设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三、解除原告与被告程志杰、赵某某之间于2010年8月30日签订的《合同转让协议》。四、被告赵某某将坐落于原告基地营区的8号地25亩土地和供电线路、水井、房屋、棚子等所有设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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