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负责人:刘金文,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和林通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76号F区2005。法定代表人:王春华,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宏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徐义同,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与被告天津市宏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北京和林通某仓储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宏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试验基地撤回被告天津市宏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孙旭军
审判员 刘 志
审判员 余 利
书记员:鲁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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