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曾都人武部)。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玉石街。负责人彭爱明,部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家,该部干部。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被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都人武部与被告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都人武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罗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曾都人武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负担。
审判员 裴 涛
书记员:解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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