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武装部。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
负责人朱辉,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才,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汉川市三江源商贸行。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
经营者:李维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武装部与被告汉川市三江源商贸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武装部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武装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武装部负担。
审判员 邹 琦
书记员:李会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