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武装部
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刘伟(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武装部。
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胜利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雄,部长。
委托代理人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武装部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武装部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武装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武装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武装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武装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武装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武装部负担。
审判长:吴绪华
书记员:瞿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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