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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与孝感市中强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中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远大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074080496R。法定代表人:王中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负责人:何松利,该军分区司令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该军分区后勤部保障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孝感××××区在租赁期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得解除租赁合同。2.判令孝感××××区受领中强公司的2017年租金。3.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孝感××××区承担。上诉理由:一、中强公司与孝感××××区于2015年签订的续租书面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是五年期间,该合同的租赁期从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该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孝感××××区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不应判决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孝感××××区位于孝感市××社区××国道旁京广立交桥下有一块土地,该场地是孝感××××区闲置多年的土地,该土地是高低不平,杂草丛生的荒地。2005年因中强公司发展需要,急需扩大生产需要场地。2005年中强公司与孝感××××区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中强公司经孝感××××区同意,投入大量资金对5000平方米的该场地进行整治,并经孝感××××区同意在该场地上修建一条水泥路,并安装变压器和自来水管道,而且经孝感××××区同意在该场地上修建厂房和办公室,并取得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正常经营。中强公司在该场地上投入300万元的资金进行厂房和办公室的建设和生产设备的添置,中强公司多次要求孝感××××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孝感××××区一直不与中强公司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并承诺不会损害中强公司的利益。中强公司与孝感××××区遂每年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共计签订九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每年按照租期一年支付一年的租金,由于孝感××××区的管理模式,该九份合同及每年缴纳租金凭证由孝感××××区财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2014年合同到期后,孝感××××区因要提高租金,也要对其所有的门面和场地公开向社会招租,中强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与孝感××××区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一份租赁期为五年的长期租赁合同,租金每年逐年递增,租赁期从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签订上述十份租赁合同,并且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到2020年3月31日到期,中强公司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二、中强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前缴纳2017年度的租金22050元,孝感××××区以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停止有偿服务活动为由,不收取中强公司的2017年度缴纳的租金。中强公司没有违反租赁合同的义务不缴纳租金,而是孝感××××区不受领该租金,中强公司没有违约,也没有违反合同的过错。1.中强公司在孝感××××区场地上经营12年,签订十份租赁合同,中强公司十二年来都是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每年的租金,没有不缴纳租金的违约行为。2.中强公司要求交纳2017年租金,多次找到孝感××××区的财务部、后勤部门以及孝感××××区的领导和孝感××××区的上级领导要求交纳2017年度租金,孝感××××孝感××××区的上级部门称部队停止有偿服务,不会收取该年的租金,如果收取该年租金会违反上级的命令。三、由于孝感××××区为了执行部队的命令拒绝受领2017年度的租金,造成中强公司无法缴纳2017年度的租金,孝感××××区违反租赁合同的受领义务。中强公司要求孝感××××区继续履行合同,孝感××××区应当受领2017年的租金。孝感××××区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中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孝感××××区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符合约定,请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孝感××××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2015年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2015(农场)】,责令中强公司立即退场;2.判令中强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其实际搬离租赁场地时的租金及违约金(按每天60.41元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共计11512.33元);3.判令中强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0日,孝感××××区后勤部(甲方)与中强公司(乙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5(农场)】”一份,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孝感市××社区××国道京广立交桥下广鄂字第8067号、面积为4200㎡的场地出租给乙方用于水泥预制品制作,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年租金为20000元,于每年2月28日的前十日内支付,付款方式为转账。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1日,甲方按滞交经费总额的3‰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按合同约定属于甲方的全部财产,同时停止向乙方提供水、电等,属于乙方的财产在没有结清租金和其他费用之前,乙方不得转移;逾期60日,视为乙方放弃其在甲方处财产,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欠租金及滞纳金。合同尾部附有附加条款,注明租金逐年递增5%,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金总额为110511元,其中2015年为20000元、2016年为21000元、2017年为22050元、2018年为23152元、2019年为24309元。中强公司交纳了2015年度的租金20000元、2016年度的租金21000元,没有缴纳2017年度的租金22050元。还查明,2016年3月8日,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军发[2016]58号),要求2017年年底前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一审法院认为,孝感××××区与中强公司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5(农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2月28日的前十日内向孝感××××区支付2017年度的租金22050元,且逾期超过30日,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中央军委要求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孝感××××区要求解除合同亦符合该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约定。因此,对孝感××××区要求解除合同、责令中强公司立即退场、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租赁场地时止占用场地期间的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该合同至2017年3月31日期满2年,中强公司没有支付2017年度的租金22050元,该年度租金日均60.41元(22050元/年÷365天/年),孝感××××区要求中强公司按照每天60.41元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其实际搬离租赁场地时的租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孝感××××区要求中强公司承担保全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中强公司辩称孝感××××区拒绝收取2017年度的租金,没有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1.解除孝感××××区与中强公司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5(农场)】”,中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场;2.中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天60.41元的标准向孝感××××区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租赁场地时止的租金及违约金;3.驳回孝感××××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中强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租赁合同应否被解除。关于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就本焦点问题论述详尽,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中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孝感市中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以下简称孝感军分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中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孝感市中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胡 红

书记员: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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