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住所地天津市。
负责人:王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翀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幢一层D191室。
法定代表人:张学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成(张学凤丈夫)。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诉被告上海翀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斯祺、被告上海翀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上海翀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房屋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8,75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就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峨山路XXX弄XXX号房屋签订《上海订货站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期为十年,租赁期至2018年11月1日止;租赁期限除不可抗力原因(含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军队及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等行为)外不得变更;房地产年租金第一年为90万元,从第二年起,每年以基数90万元的5%比率递增4.5万元,租金按季度支付。因军队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原、被告于2018年5月3日协商解除合同以及腾房事宜,并于2018年6月5日签订《关于上海翀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项目停止有偿服务协议书》,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承包协议。因被告未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房租,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上海翀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租期间及金额无异议,同意支付。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四次汇款支付原告105.5万元,但原告没有向被告出具任何收据或发票,致被告无法平账,故之后的租金被告未再交纳。同时,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补偿装修损失50万元,其他损失不再主张。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XXX弄XXX号房屋权利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上海订货站,原告名称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2008年7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上海订货站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XXX弄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766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承包期为十年(200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第一次合同为八年,第二次合同为两年,租赁期限除不可抗拒原因(含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军队及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等行为)外不得变更;房地产年租金第一年为90万元,从第二年起,每年以基数90万元的5%比率递增4.5万元用于房屋维修和物业管理,即第二年租金为94.5万元……第八年租金为121.5万元。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前十天内交付甲方年租金的25%,付款方式银行汇款;甲方因不可抗拒原因(含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军队及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等行为)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乙方应当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将所承租的房地产的全部财产交给甲方;本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后因军队政策原因,原、被告于2018年6月5日签订《关于上海翀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项目停止有偿服务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乙方(被告)在2018年6月10日前,停止经营活动,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原告);二、考虑到乙方另找场所需要装修等因素,乙方在2018年8月25日前,完成人员、设备等搬迁事宜;三、对于因提前解除,乙方提出的相关诉求,甲乙双方同意,将通过司法途径或友好协商方式善后解决。
经原、被告确认,第一次八年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两年期的第二次合同,但双方仍按第一次合同延续在履行。被告于2018年6月4日停业,次日租赁合同于解除,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收回租赁房屋。
审理中,被告表示租赁房屋装修共计投入648万元,其中第一次装修(2008年5-10月)花费了481万元,包括大金中央空调、松下电梯、电力增容、铝合金门窗、外墙瓷砖、电动伸缩门、不锈钢楼梯扶手、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网线布控、隔断及粉刷等;第二次装修(2014年4-6月)花费了167万元。截至双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装修残值为100万元。对此,原告表示对被告所述装修事实无异议,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根据目前房屋的装修状况,被告维护及设备使用状态良好,认可被告主张的装修残值数额,但本案因不可抗力解除,双方应按公平原则分担装修损失,具体补偿数额由法院依法判决。
另,原、被告同意对收款凭证将自行协商解决,对装修补偿直接在欠租中抵扣。
以上事实,有产权证、《上海订货站承包协议书》、通知、《关于上海翀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项目停止有偿服务协议书》、照片、支付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订货站承包协议书》系缔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庭审中,原、被告认可本案租赁合同于2016年6月5日解除,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欠租,被告同意支付,本院可据此判决。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装修损失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出于经营需要投入巨额装修,现因军队政策原因合同提前解约,从公平角度,对被告装修损失,原告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本院根据被告的实际装修损失、合同解除原因以及实际履行情况,酌情确定为50万元,该费用直接在原告主张的欠租数额中直接抵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翀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房屋租金208,750元(已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装修补偿50万元)。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7元,减半收取计5,443.50元,由被告上海翀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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