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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武装部与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武装部,住所地隆某某昭庆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仝新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泽平、郭丽,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1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某某。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武装部与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武装部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武装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武装部负担。

审判员 赵东胜

书记员: 赵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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