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武装部,住所地隆某某昭庆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仝新伟,系该武装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闫泽平,系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某某。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武装部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武装部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武装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武装部负担。
审判员 赵东胜
书记员: 赵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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