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保定军分区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负责人:吴腊月,该干休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国,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玉荣,该干休所助理员。被告:中铁十八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空巷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周会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平,该公司职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将所租赁土地交还原告,原告退还被告剩余租金240000元;3.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7月1日被告租用了原告位于高碑店市院内土地一块,租期30年,用于修建消防水池,但不能建永久性建筑。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其上面加盖屋顶,改成室内游泳中心,完全改变了其用途。现由于部队政策发生变化需被告归还该租用地,经原被告多次协商解决未果,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辩称,1、我方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因为这是我们中安大厦配套水池的使用,使用期限未到期,解除租赁合同会影响中安大厦消防水池的功能。2、我们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诉求是因为原告的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应由原告承担。我们也没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虽然上面加盖了屋盖,也没有双方的租赁合同,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我们要求原告保留我们消防水池的功能,这是我们中安大厦规划的配套工程,这是我们中安大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建安处建楼租用地的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高层楼房,在主楼后墙以北需租用原告一部分土地。界线是:西以原告门球场东墙外一米处,防空洞东门外一米处,东以原告商品房西侧后墙为界线,南北三十三米,面积1348.75平方米,作为被告租用的土地。原告同意租给被告做停车场或消防水池用,不准搞永久性的建筑。租期30年,租金60万元。被告于1999年6月份向原告交纳租金60万元。被告租赁该土地后,屋顶加盖改成游泳池。另查明,2016年2月16日,中央军委【军发(2016)58号】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停止,不留死角;2018年组织检查验收。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保定军分区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被告中铁十八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租期30年违背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涉案土地租赁协议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双方已按该协议履行十八年,现因中央军委要求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举措,必须执行。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被告不同意原告按每年退还租金2万元的主张,可另案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土地租赁协议。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涉案土地。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凤启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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