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富锦市委员会、赵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富锦市委员会,住所地富锦市中央大街市政府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肖纯金,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华,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香兰监狱退休干部,住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旭,佳木斯市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富锦市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富锦市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荆献龙
审判员  刘艳军
审判员  梁劲松

书记员:王婉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