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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诉李某苹社会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王福雨(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李某苹

原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黄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福雨,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某苹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李某苹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重庆市垫江县白家镇××村××组××号,且现居住于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无论是户籍地还是居住地均不在宜昌市点军区范围内,故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李某苹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可以认定李某苹的住所地不在宜昌市点军区辖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李某苹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可以认定李某苹的住所地不在宜昌市点军区辖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鄢裴培

书记员: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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