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70号。
代表人罗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琛皓,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娟,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10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洪亮,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祝栋良,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5日,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丽娟、祝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查明,2015年5月23日6时25分许,祝栋良驾驶鄂J×××××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08省道由黄梅县工业园方向(由西向东)向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魏凉村三组一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对向周丽娟驾驶的二轮踏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倒地侧翻,周丽娟当即昏迷受伤。该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祝栋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丽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丽娟伤后当日即入黄梅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门诊并入院治疗,在门诊部用去2652元,2015年6月9日又入该院骨外科住院治疗,6月10日在神经外科办理出院手续。2015年7月12日从该院骨外科出院,共计住院50天,其中在神经外科共计用去医疗费43243.48元(该笔费用周丽娟已于2016年7月14日结清),在骨外科共计用去医疗费24169.97元(已结清)。2015年9月15日,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黄楚剑(2015)临法鉴字第76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书中分析说明部分确定:“被鉴定人周丽娟外伤致左侧颞顶叶硬膜下血肿、左侧颞顶叶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颞叶硬膜外出血、气颅、右侧肩胛骨骨折等诊断成立。经治疗,活体检查见开颅术后大面积颅骨缺损,右肩关节活动障碍……”。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丽娟伤残程度最终评定为X(10)级,多处伤残赔偿指数综合评定为14%,后期治疗费预计在50000元左右(或据实计算),护理期为90日,营养费为90日。
审判长 詹德先
审判员 刘小成
审判员 骆骥
书记员: 董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