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某支公司,住址黑龙江省穆某市工农街中联观山水一楼门市南3号、4号。负责人:刘春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职工,住八面通林业局绿海小区B4-3单元501室。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某支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某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穆某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光
书记员:侯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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