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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李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Ⅰ,Ⅲ区6002-6018室。
负责人:陈令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雪艳,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河舟,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第三人:董义功,男,1986年9月11日,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董义功保险代位求偿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计583.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

书记员: 杨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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