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扬州市。
负责人:刘朝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陕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上海新陕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陕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新陕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67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计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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