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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米生满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北残疾人康复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宏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生满,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荣,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200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杨某的母亲,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春播,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生满、王连荣、杨某、倪春播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05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被上诉人米生满、王连荣、倪春播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米生满、王连荣、杨某作为死者张华的近亲属,有权选择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肇事者主张权利,也有权选择按照保险合同纠纷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现被上诉人米生满、王连荣、杨某选择按照保险合同纠纷要求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杨华的驾驶证能够证实其具有驾驶资格,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巍
审判员 成进
审判员 梁金前

书记员: 刘致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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