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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南路附近。
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郑瑞友,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一路10号开元上城大厦10楼。
负责人:王焕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龙元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家祥,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冠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西外环交汇处西300米天顺停车场院内39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善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黄淮大市场B区13-2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中,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高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审):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主楼第六层。
负责人马昌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周口公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临沂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物流公司)、临沂市冠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翔运输公司)、王善军、周口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运输公司)、范高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深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寿财保周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人寿财保临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跨越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祥到庭参加诉讼。冠翔运输公司、王善军、亿通运输公司、范高红、太平财保深圳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保周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依据有关规定,范高红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2.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跨越物流公司的损失系财产损失,上诉人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章节第六条(七)项2款规定,上诉人也不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上诉人不承担鉴定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跨越物流公司答辩称:投保单没有亿通运输公司的确认,人寿财保周口公司也未就免赔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无效。亿通运输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不论投保人什么责任,人寿财保周口公司也应承担商业三责险责任。人寿财保临沂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维持原判。
冠翔运输公司、王善军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亿通运输公司、范高红、太平财保深圳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人寿财保临沂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车辆损失评估明显过高。2.跨越物流公司提供的高速公路清障服务告知表无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盖章和签字,真实性无法确定,仅由单独的施救费发票无法确定真实的施救费金额。
跨越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冠翔运输公司、王善军、亿通运输公司、范高红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共同连带赔偿损失195,138元,人寿财保临沂公司、人寿财保周口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向跨越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太平财保深圳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向跨越物流公司支付余下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5日,王存志驾驶其工作单位跨越物流公司所有鄂A×××××2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沪渝高速公路往重庆方向行驶。04时40分许,当其行驶至沪渝向849KM处时,在慢速车道内撞上前方由王善军驾驶鲁Q×××××W鲁Q×××××挂重型半挂货车尾部,鄂A×××××2号重型厢式货车斜停于高速公路快、慢速车道,王善军驾车驶离现场,此次事故造成王存志受伤鲁Q×××××W鲁Q×××××挂重型半挂货车所载货物受损鄂A×××××2号重型厢式货车鲁Q×××××W鲁Q×××××挂重型半挂货车二车受损。05时02分许,范高红驾豫P×××××4╱P9F71号挂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上述路段时,撞上斜停于快、慢车道之间鄂A×××××2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并向右冲出路外,导豫P×××××4╱P9F71号挂重型半挂货车鄂A×××××2号重型厢式货车受损及路产受损。2016年1月8日,跨越物流公司车辆经湖北省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车身损失150,190元,货箱损失28,648元。跨越物流公司因交通事故支付车辆施救费7,300元和鉴定费4,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鄂州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第一起事故中,王存志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善军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范高红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存志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善军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实,范高红驾驶的豫P×××××╱P9F71号挂重型半挂货车属亿通运输公司所有,范高红系在从事单位职务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人寿财保周口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王善军驾驶的鲁Q×××××╱鲁Q×××××重型半挂货车属冠翔运输公司所有,王善军系在从事单位职务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人寿财保临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王存志驾驶的鄂A×××××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太平财保深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审被告至今未予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第一起事故中,王存志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善军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范高红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存志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善军负事故次要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予以采信。王善军、范高红分别是在为冠翔运输公司、亿通运输公司从事单位职务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故冠翔运输公司、亿通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善军、范高红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跨越物流公司要求其车辆投保公司即太平财保深圳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王存志与王善军、范高红按3:3:4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跨越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首先由人寿财保临沂公司、人寿财保周口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冠翔运输公司、亿通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跨越物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要求人寿财保临沂公司、人寿财保周口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鲁Q×××××╱鲁Q×××××重型半挂货车、豫P×××××╱P9F71号挂重型半挂货车分别在人寿财保临沂公司、人寿财保周口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不计免赔,故冠翔运输公司、亿通运输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由人寿财保临沂公司、人寿财保周口公司直接支付跨越物流公司。跨越物流公司未提供其交通费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核准跨越物流公司的损失如下:车身损失150,190元;货箱损失28,648元;鉴定费4,000元;施救费7,300元。以上合计190,1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人寿财保临沂公司、人寿财保周口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跨越物流公司2,000元,合计4,000元;二、上述赔偿不足部分186,138元(190,138-4,000),由人寿财保临沂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跨越物流公司55,841.4元(186,138元×30%),由人寿财保周口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跨越物流公司74,455.20元(186,138元×40%);三、综合上述判决的给付义务,人寿财保临沂公司应支付跨越物流公司人民币57,841.4元(2,000+55,841.4),人寿财保周口公司应支付跨越物流公司人民币76,455.2元(2,000元+74,455.2元);四、上述赔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五、驳回跨越物流公司对王善军、范高红、太平财保深圳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跨越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01元,由冠翔运输公司负担600元,由亿通运输公司负担850元,由跨越物流公司负担651元。
本院二审期间,人寿财保周口公司提交两份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人寿财保临沂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跨越物流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本院认为,经本院传票传唤,亿通运输公司未到庭应诉,且跨越物流公司也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次事故中,范高红驾驶车辆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本院认为,关于人寿财保周口公司是否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了保险人责任免除,其中情形包括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该条款用黑色加粗字体明确提示。亿通运输公司投保单中声明保险公司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且其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亿通运输公司作为运输企业,对上述条款认识上并无障碍,故人寿财保周口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上述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中,范高红驾驶车辆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根据上述约定,人寿财保周口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跨越物流公司称亿通运输公司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人寿财保周口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根据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不计免赔指按照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条款表明不计免赔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故跨越物流公司上述主张不成立。一审判决人寿财保周口公司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车辆损失评估是否过高,跨越物流公司受损车辆经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损失评估,人寿财保临沂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且未提出合理的重新鉴定理由,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施救费,跨越物流公司提交了湖北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作业登记告知表及交纳施救费的税务发票,虽然该告知表没有施救单位签名,但税务发票明确载明经营项目为施救费,可以证明施救事实及其费用支出,故一审判决施救费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跨越物流公司损失190,138元,本院予以确认。首先,该损失由人寿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2,000元。同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范高红驾驶车辆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人寿财保周口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因为亿通运输公司(范高红)的原因,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那么亿通运输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即2,000元。然后,余下186,138元(190,138-2,000-2,000),由人寿财保临沂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55,841.4元(186,138元×30%),亿通运输公司赔偿跨越物流公司74,455.2元(186,138元×40%)。
综上所述,人寿财保周口公司上诉请求成立。人寿财保临沂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武汉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交强险赔款2,000元和商业三责险赔款55,841.4元;
三、周口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武汉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赔款76,455.2元(74,455.2+2,000);
四、驳回武汉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38元,由周口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11.38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的负担6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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