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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与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巨鹿县阎疃镇孙河镇村,住所地巨鹿县。
委托代理人孙晓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孙某某妹妹。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增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晓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判决后向孙某某账户打款38721元,该数额正好是判决给付数额24333元加诉讼费212元加上交警部门调解孙某某给付邓春全的数额14176元的总和。原告已通过本院向邓春全进行了赔付。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所打款项包含修理费,证据不足。被告所得的14176元没有合法依据,应返还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孙某某返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41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军

书记员:马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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