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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张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负责人:成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梅,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负责人:吴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原审被告张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丫、赵学梅,被上诉人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原审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此次事故是交通事故,在案外人石立荣起诉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案件一审中,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未提出由我标的车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未向法院提出追加当事人申请。第二,在案外人石立荣起诉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案件中,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终审时要求追加当事人、评定标准进行重新鉴定,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上诉人不同意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担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某在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案外人石立荣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原审被告张某的对方车辆受伤乘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对于案外人石立荣的伤残,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给付被上诉人已先行赔付给案外人石立荣的保险赔偿金。故原审法院依据交警部门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确定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额度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乡宁 审 判 员  杨青涛 代理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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