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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石家庄市驰骤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邵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冲,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驰骤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永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藁城区廉州镇常家庄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施建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日,常飞驾驶冀A×××××号/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海西州天峻县驶往海北州海晏县,13时30分行驶至国道315线231公里加420米处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赵英辰驾驶的冀A×××××号/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在推行过程中冀A×××××号/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常飞当场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刚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常飞负事故全部责任,赵英辰、张某某无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显示:事故责任人常飞驾驶的冀A×××××车辆所有人是石家庄驰骤运输有限公司,冀A×××××所有人是张某某,冀A×××××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附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原告承保冀A×××××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损失险限额35万元、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该车所有人石家庄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石家庄运输法院起诉原告承担车损、施救、公估等损失,根据(2017)冀8601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向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并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45000元。原告已经向事故受损方晨捷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现依法向事故责任方追偿。被告张某某、驰骤运输公司、常熟保险公司均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4日驰骤运输公司为冀A×××××车在常熟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5日0时起至2017年8月4日24时止。2016年12月3日13时30分许,常飞驾驶冀A×××××号/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海西州天峻县驶往海北州海晏县,行驶至国道315线231公里加420米处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赵英辰驾驶的冀A×××××号/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在推行过程中冀A×××××号/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常飞当场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刚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常飞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英辰、被告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冀A×××××/冀A×××××花费施救费4000元;2017年4月11日石家庄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国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冀A×××××车的损失进行评估,2017年4月11日河北国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报告书,称:车辆事故损失为178323元,花费评估费5350元。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在石家庄运输法院立案,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为要求内蒙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673元。2017年5月26日石家庄运输法院出具(2017)冀8601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日前给付石家庄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十四万五千元;石家庄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内蒙古保险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给付石家庄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45000元,履行了民事调解书之义务。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保险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被告石家庄市驰骤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骤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常熟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保险公司、驰骤运输公司、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常飞驾驶冀A×××××号/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海西州天峻县驶往海北州海晏县与前方赵英辰驾驶的冀A×××××号/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在推行过程中冀A×××××号/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常飞当场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石家庄运输法院立案,石家庄运输法院出具(2017)冀8601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内蒙古保险公司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石家庄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履行了调解书之义务。因常飞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英辰、被告张某某无责任,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内蒙古保险公司自实际赔偿之日起享有向侵权人的追偿权。故对原告内蒙古保险公司向被告常熟保险公司、驰骤运输公司、张某某追偿垫付款1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又因冀A×××××车辆在被告常熟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附不计免赔,且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故应由常熟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被告驰骤运输公司、张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常熟保险公司、驰骤运输公司、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已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45000元。二、石家庄市驰骤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熟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王德芳

书记员:李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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