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99号。
负责人:鲍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店支行。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中兴大道248号。
负责人:刘红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红刚,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蒋天兰,女,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审第三人:黄麒瑞,男,汉族,1994年2月22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直接送达给原审被告,故本案不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亘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吕丹丹
书记员:王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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